取得賠償收入是否應開立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取得賠償收入是否應開立發票? 【中縣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接獲○○公司來電詢問:公司取得賠償收入是否開立發票?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惟所稱賠償款係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等交易主體之賠償收入。如賠償收入係源於銷售行為的一方當事人違約,則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之銷售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課徵營業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稿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劉憲宗 04-25291040轉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