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銷售勞務予政府之營業稅免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合作社銷售勞務予政府之營業稅免稅規定 【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合作社銷售勞務於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後段免稅規定時,其所稱「政府」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應參照財政部88年1月29日台財稅第881895307號函規定辦理。 該分局說明: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另財政部88年1月29日台財稅第881895307號函,針對前開免稅規定予以說明:『……上開規定所稱之「政府」,乃指政府行政機關而言,其屬政府投資之公營事業以及政府機關所屬商業性機構,均不包括在內;至所稱「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應以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之業務,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者為限。』;故合作社銷售勞務是否免稅,應參照上開規定作區分。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廖素慧 04-25291040轉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