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高雄市商家,請將料理米酒擺放在料理用品區,勿與飲用酒放在一起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條文,立法院業三讀通過,行政院已核定自99年9月16日起施行;該條文修正案,增訂料理米酒的酒稅,將酒精度20度以下專供烹調用之米酒,排除在蒸餾酒的課稅範圍,改按每公升9元計稅,目前市售每瓶0.6公升料理米酒僅課徵5.4元之酒稅,較降稅前每瓶29.25元酒稅,大幅減少近24元。
高雄市國稅局說明,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條文,將料理酒之定義,再細分為「一般料理酒」及「料理米酒」,國人使用料理米酒主要用於烹飪料理用,鑒於料理酒與飲用酒並非同類產品或相似產品,兩者在用途、品質及消費習慣上均不相同,所以販售料理酒類營業人,應將「料理米酒」及「一般料理酒」擺放於料理用品區,勿與飲用酒擺放同一區。
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目前已派員赴各商家進行全面性輔導,發現部分業者未將「料理米酒」擺放在調味用品區;或僅將「料理米酒」擺放在調味用品區,而未將加鹽之「一般料理酒」陳列在調味用品區。國稅局在此特別提醒販售料理酒商家,請確實將「料理米酒」及加鹽之「一般料理酒」一併陳列於料理用品區,以符合國人消費習慣。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疑義,可撥服務電話:(07)7256600分機7310或7315,高雄市國稅局將謁誠為您服務。【#46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股長 姓名:許金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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