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之欠稅案,如有符合規定之扶養親屬,仍可申請追認扶養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因綜合所得稅欠稅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若尚有符合稅法規定之親屬可否再申請增列扶養。
  該局表示,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案件,如有符合稅法規定之親屬仍可再申請增列扶養,倘嗣後因追認扶養親屬而變更稅額,國稅局會將更正結果通知納稅義務人並函請行政執行處就更正後之稅額繼續執行,不會再重新發單補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申請增列年滿60歲直系尊親屬者或未滿20歲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者,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倘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已滿20歲仍在學者,則應檢附在學證明,如註冊單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前揭之相關證明文件,應隨同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