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共有住宅書面分管地價稅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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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共有之土地及其地上建物,經各共有人以書面協議分層管理使用,並依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41條規定就其持分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查明符合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樓層,准按該樓層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舉例說明,兄弟二人共有一筆100平方公尺的土地及地上二層樓建物,持分面積各50%,一樓營業用、二樓住家用。在沒有房屋分管使用契約之下,兄弟各持分一、二樓的二分之一,因此若兄弟提出二樓自用住宅要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可適用低稅率的面積只有土地面積的四分之一。
訂定分管契約後,假設弟弟主張二樓為其自用,因其持分土地的持分是50%,二層樓房住宅部分所占土地持分面積,即可全數適用自用住宅土地優惠稅率,而不是只有其中的一半適用,另一半要按其他較高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