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因凡那比颱風受損辦理報停或報廢,稅務局主動退還溢繳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因凡那比颱風受損無法使用,民眾於100年2月28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該局將主動辦理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免由車主個別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凡那比颱風侵襲泡水或流失,如需修復始可使用或已毀損不堪使用者,民眾只要在100年2月28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該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稅務局將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辦理退稅。
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
甲君所有2400cc自用小客車因99年9月18日凡那比颱風泡水送修車廠維修,經修車廠評估該車已無法修復,甲君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後,稅務局將依監理機關通報資料退還99年9月18日至12月31日(共105日)溢繳之使用牌照稅,其退稅金額計算如下:全年應納稅額11,230元/365天x無法使用日數(105天)=3,231元。
例二
乙君所有4200cc自用小客車因99年9月18日凡那比颱風泡水送修車廠維修,並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稅務局將依監理機關通報資料退還該車輛報停期間(以20日為例)溢繳之稅額,其退稅金額計算如下:全年應納稅額28,220元/365天x報停日數(20天)=1,546元。
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87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