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現値評定之依據及核計標準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現值之評定,係由稽徵機關參照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而來,並非以房屋之造價為其標準。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本市房屋現值之評定,係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現值暨使用情形後,依據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構造別、總層數及用途別、面積等內容,參照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議決之「臺南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臺南市房屋現值評定注意事項」所訂各項相關價格標準核算。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新建、增建、改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