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土地,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期限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被法院拍賣後,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必須在接到地方稅務局的輔導函次日起30天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 稅務局指出,土地經法院拍賣後,在7天內應核定土地增值稅函復執行法院,同時也會以雙掛號郵寄輔導函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稅者,應在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內提出申請。該30天的申請期限是土地稅法第34條之1規定的法定不變期限,所以,超過30天才提出申請時,依法就不能適用10﹪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稅。 最近就有一位林姓市民的自用住宅土地被法院拍賣,為了取回更多的拍賣價款,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卻未獲核准而感到相當不解,經該局詳為說明後才知道已超過30天的法定申請期限。因此,稅務局籲請納稅人應瞭解上述30天申請期限的規定,以免喪失應有的權益,相當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