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稅局運用財稅系統資料,查獲營業人收取國內加盟店相關營業收入,漏未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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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獲知名餐飲業國外總公司與臺灣分公司收取國內加盟店加盟金、權利金及電視廣告費成本分攤費收入,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涉嫌違反營業稅法之相關規定,經該局核定補徵94年至98年營業稅計約1,134萬元及營利事業所得税計約2,169萬元,並依規定處予罰鍰。&該局說明,該國外總公司與國內加盟店簽訂特許經營加盟協定書,將公司之商標、配方、配料方式等授權與國內加盟店使用、收益,依協定書約定收取固定之特許經營加盟費用及按加盟店銷售總額一定比例計算之變動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另臺灣分公司按加盟店銷售總額一定比例收取之電視廣告費成本分攤費,均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75年9月23日台財稅第7522795號函釋:「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勞務與我國境內營業人,應由該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查國外總公司與國內加盟店簽訂特許經營加盟協定書,提供勞務並收取對價(加盟金、權利金),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由國外總公司在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即臺灣分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另臺灣分公司按加盟店銷售總額3%收取之電視廣告費成本,雖主張屬代收代付性質,惟因代收轉付間有差額,不符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三)代收轉付之規定,故仍應由臺灣分公司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該局呼籲,本局對遏止逃漏稅決心不變、打繫不法行動是全年無休,現行財政部建置之財稅系統相當完善,稽徵機關透過各種資料相互勾稽,營業人不法情事將無所遁形,請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7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