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注意!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使用者,除作道路用地外,已不能申請減免地價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原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可免徵地價稅,財政部為避免減免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致納稅人常以閒置未使用之空地申請減免地價稅,造成徵納雙方認定減免之爭議,財政部於99年5月7日修正限縮為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且非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減免地價稅。前以核准供公眾使用之私有土地,如廣場、綠地、停車場等,已無減免法源之適用,應自100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另已依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免徵地價稅之未辦登記或無固定管理人之福德神廟、應神祠(有應公廟)用地,其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准予繼續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