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以買受人為原始起造人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時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因此,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雖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於取得使用執照時,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少部分納稅人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買房屋,因聽信建商建議,誤以為以買方名義為原始起造人或利用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即可免繳納契稅,是不正確的觀念。 而按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購買預售屋取得使用執照未申報繳納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