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如戶籍遷出即不符規定應補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於所有土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為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必要條件,故已經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不可任意變更,否則縱使地上房屋仍供自住使用,也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或累進稅率課徵。

 稅務局特別表示,依稅法規定適用優惠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納稅人應即向該局申報,否則除了會依法補稅外還要科以罰鍰,因此特別呼籲納稅人,如有未按原核定優惠稅率使用方式使用者,尤其是戶籍遷出者,請依規定於變更土地使用情形後30日內,務必向該局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地價稅問題,可利用電話查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