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自用住宅地價稅節稅須知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按課稅地價的千分之二稅率計徵地價稅,與一般用地按千分之十~五十五累進稅率計徵,其應納稅額減少4倍以上。而戶籍登記是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一,當您在辦理戶籍遷出經核准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計課地價稅之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否則,因戶籍遷出,以致原址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資料,已不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時,應於遷出戶籍30日內向該局申報,未依限申報者,仍應依法追繳戶籍遷出期間應納一般用地稅率與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率計徵地價稅之稅款差額,並處3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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