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基金會受贈土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私人捐贈土地供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使用,因文教基金會非屬社會福利事業,並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財團法人OO文教基金會,其設立目的及業務雖有舉辦社會公益活動,惟該等基金會係經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設立之文教財團法人,並非屬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事業,其受贈土地尚無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10-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