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地方稅捐皆有一定開徵期間,若逾期繳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除加徵滯納金外,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分署受理之地方稅捐執行案件均係已經超過繳納期限30日尚未繳納之案件,除了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金額外,民眾尚須負擔滯納金、執行必要費用等金額,所以民眾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書上之應納金額會比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金額多。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您:
1.地方稅捐皆有一定開徵期間,為維護自身權益,若收到本局寄發繳納稅單,應儘速如期繳納,以免遭到強制執行,導致多負擔滯納金、執行必要費用等金額。
2.為避免因忘記繳納稅款而遭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多多利用本局提供「自動轉帳代繳」服務項目,免除您繳費上的困擾。
3.民眾如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8)7338086或上本局網站(https://www.pttb.gov.tw)查詢。
更新日期:110-10-1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