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進修之滿20歲子女不得列為扶養親屬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20歲以上,於暑假期間在師範專科學校暑期部幼教科進修,核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註:現行法為第1款)第2目規定「在校就學」,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申報該子女之扶養親屬寬減額。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