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退還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者,應注意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的限制,如於列管期間,將重購土地移轉給配偶,雖配偶贈與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仍屬再移轉。因親朋好友的小孩就學需要,借他人寄戶口簽訂公證租賃契約,認屬已改作其他用途。類此有再移轉或改變用途等情形,稽徵機關將會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另外,重購地戶籍如需辦理遷出時,應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以免不符自用住宅規定,而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提醒重購退稅民眾,稽徵機關每年都會定期清查重購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情形及戶籍設立等情形,新購房地5年內不能移轉他人,應仍維持自用住宅使用。如有移轉、變更使用或戶籍遷出,致無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籍之情形者,即與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不合,依法應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請民眾注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9-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