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申請減免,原因、事實消滅未向稽徵機關申報應予處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君所有土地供公共通行,原依規定免徵地價稅,經查該地係屬法定空地且地下室部分供對外收費停車使用,○君未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應否土地申請減免,原因、事實消滅未向稽徵機關申報應予處罰
屏東訊:○君所有土地供公共通行,原依規定免徵地價稅,經查該地係屬法定空地且地下室部分供對外收費停車使用,○君未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應否依土地稅法規定處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9年9月30日函釋,有關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徵稅。」又「納稅義務人……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為土地稅減免規則及土地稅法所明定。
由上述可知土地所有權人經核准減免之土地,發生減免原因、事實消滅而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將受罰鍰處分,該局呼籲納稅人應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