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屋損失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但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辜先生詢問,他於99年8月間賠錢出售房屋,該筆損失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為財產交易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可列報之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所以當年度如未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縱使有財產交易損失,也不得列報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但如果發生財產交易損失年度,適巧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財產交易所得小於財產交易損失,致不足扣除者,仍然得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發生財產交易損失,應妥為保存相關證明損失之文件憑證,俾供日後查核,以維護本身的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21045
  彙總編號:991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