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創設土地共有再辦理共有物分割,將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原持有應稅土地之所有權人藉由移轉少數持分與他人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形成共有關係,再利用共有物分割,達到墊高應稅土地之原地價或減輕土地增值稅者,於應稅土地再移轉時,稽徵機關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以其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以取巧方式形成共有關係後,藉辦理共有物分割規避直接移轉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而實質上為交換土地或移轉應稅土地者,稽徵機關還是會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土地徵值稅。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8-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