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房屋,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按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相互贈與房屋,按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並無免徵契稅之規定。所以夫妻間贈與房屋,應於立契日起算30日內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所以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如您對申報契稅仍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8-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