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土地未過戶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核屬其他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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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然購地未過戶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為其他所得,仍應課徵所得稅。&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惟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轉手出售給第三人,並直接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所有權為第三人,因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故其所獲取之利益並非出售土地交易利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在98年度向乙君購進1筆土地,成交價為2,000萬元,惟甲君並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將該筆土地以2,500萬元出售給丙君。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甲君出售的是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扣除其買進成本2,000萬元後,甲君所獲取的利益500萬元即屬「其他所得」,經併入甲君98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補稅並處罰鍰。&該局籲請民眾注意並釐清觀念,未以本人名義辦妥土地所有權人登記而即出售,所獲利益核屬其他所得,並非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法報繳所得稅,以免遭補稅處罰。&(聯絡人:中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5024181 分機:23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