暸解訴願行政救濟程序確保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有某家公司不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的復查決定,超過法定期限2天才提起訴願,以致程序不合,將被訴願機關駁回。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訴願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服,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即納稅義務人如果對該局作成之復查決定不服,應具體敘明「訴願之事實及理由」向花蓮縣政府或經由該局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以為救濟。惟須注意應於該復查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訴願,提出之日期,以受理訴願機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才提起,將會因程序不合而被駁回,不再實體審究。 稅務局說明,該公司因不服該局土石景觀維護特別稅復查決定,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惟其收受該局復查決定書之日期為99年8月16日,又因其設址於花蓮縣,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無法扣除在途期間,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係自99年8月17日起算,至同年9月15日屆滿,而納稅人遲至9月17日始向該局遞送訴願書,已逾法定不變期間。 稅務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如對該局復查決定不服,應於法定30日之不變期間內,將訴願書送達該局,以免因程序不合,遭訴願駁回,喪失自己的權益。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