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經法院和解載明應有持分,持筆錄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該筆錄由持有之立約人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所以,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經法院和解載明應有持分,持筆錄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該筆錄由持有之立約人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呼籲,如應納印花稅額甚鉅,不僅黏貼不便,且逐張貼花銷花既耗時又浪費人力,只要至本處或所屬分處申請開立繳款書,持至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稅額2萬元以下)繳納,手續非常簡便,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