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房屋設個人計程車行,實際未在該處營業,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住家用的房屋作為個人計程車行營業登記處所,因該登記僅為形式,實際在住宅內並無營業行為,所以可視為無供營業使用,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6-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