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違規使用後再恢復農用,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外,農地移轉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土地承受人在持有期間內,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之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該筆土地於再移轉時即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如有上述情形者,未來無論再買賣或贈與移轉,縱使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也都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相反地,若非屬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土地者,於再移轉時就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該局提醒民眾,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列管農地,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攸關再移轉時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應特別注意以免影響節稅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6-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