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營利事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時限放寬為30日,同時刪除延期報備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為配合實務作業,98年11月18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有關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時限放寬為30日,同時刪除延期報備規定。 該分局指出,修正前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惟實務上,個人或營利事業如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其相關人員已忙於災後清理及復原之工作,通常無法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冊向稽徵機關報備,如需再提具申請書申請延期,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且過去幾次天然災害所造成之重大災損,各地區國稅局皆公告放寬報備期限,因此為配合實務作法,爰修正災害損失報備時限,以簡化徵納雙方作業程序。 該分局特此呼籲,颱風季節期間,除應做好防颱準備外,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相關規定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如對相關事項仍有疑義時,可撥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