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因工作而分居兩地,應由夫或妻合併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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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與配偶乙君戶籍所在地分屬不同稽徵機關,且因工作關係分居兩地,於5月份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之規定誤解為夫妻可以分開申報,各自填寫1份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致產生申報異常案件,經稽徵機關合併申報資料後依法補稅及處罰。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故夫妻因工作關係分居兩地,應由夫或妻合併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而非各自辦理申報。 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辦理申報,使用憑證申報可以直接下載課稅年度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得及扣除額參考資料,就各項資料增減或修改後透過網際網路申報,避免產生短漏報所得或分開申報之情形。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