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更名登記,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名稱變更,股東也全部或大部分變更,依公司法規定,應辦理更改名稱與變更登記,因公司未經解散,其公司法人人格並不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辦理變更名稱登記,並無移轉產權之事實,故公司變更組織其不動產變更名義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因法人人格的存續不受影響,就該公司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時,無論是移轉土地或房屋均無須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但公司經命令解散另以同名(與前公司不同之公司統一編號)申請設立登記並將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移轉予後公司,因屬兩個不同營業主體間所有權移轉,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

  該局提醒民眾,公司變更組織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嗣後再移轉時,應以公司變更名義前的第1次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規定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6-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