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只限1處 利用「這招」也能省荷包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婚前各自有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婚後雙方也分別在各自房屋設立戶籍,為何婚後卻只能有1處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指出,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因此,縱使雙方婚後仍在各自房屋設立戶籍,且使用情形未變更,惟依規定其中1處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民眾可擇定地價較高之1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地價較低的另1處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若有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成年直系親屬(例如子女、父母、祖父母等)可於任1處設立戶籍,則2處皆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地價稅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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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6-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