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取得同地號之自用住宅用地持分,仍需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來有民眾提出疑問表示,他之前擁有一筆土地的部分持分,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日後增加取得該土地的持分,為何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如所有權人在同地號土地新取得持分,該新增加的持分面積仍需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才能適用該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原有1/2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又取得另1/2的持分,則該後取得的持分仍需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不因為是同一筆土地,設立戶籍及使用狀態未改變,就當然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5-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