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退稅撇步報您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與購買之房地都屬自用住宅且符合一定要件,就可以向原出售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只要買及賣自用住宅在二年內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且重購土地的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無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皆可適用重購退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在買入五年內,都必須為自用住宅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一人設立戶籍,不能任意移轉或是改變用途(例如:出租或營業),如稽徵機關查獲房地有前述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情形,會追回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5-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