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移轉時,依現行土地稅法規定,不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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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徵收前移轉,依現行土地稅法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並不是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就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

  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文指出,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於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持有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申報移轉時,在完成土地稅法修法前,仍需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並請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填妥復查申請書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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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5-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