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因故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要件,即繼承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無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規定,均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能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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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5-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