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據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承攬契據依稅法規定應按承攬總金額的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足印花稅票並予以銷花或向稅務局申請開給繳款書繳納印花稅;未依規定繳納或未按確實金額貼足印花稅票並完成銷花而被查獲者,除須補稅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該局目前正針對轄內營造業、建築工程業、土木工程業等業別所訂立之合約書進行檢查。因此,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趕快自行檢查所書立之應稅憑證,若有尚未繳納印花稅之情事者,在未被查獲前速至該局補報繳印花稅,以免被查獲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