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依法收受公證費用所立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貼花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係憑證稅,以下列範圍為課稅標的: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皆為印花稅課徵範圍。例如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稅率每件按金額千方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按民間公證人雖為依公證法經司法院遴任執行司法行政下公證行為之人,與法院之公證人辦理相同之事務,但其執行公證行為之收入,與法院收取「公證費」全數解繳公庫之性質不同;又其亦非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政府機關,則其收受公證用所出之收據,應依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