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舉辧收取費用之娛樂表演活動 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時下營業場所經營模式多元化,除傳統販售商品外,還會結合文創、戲劇及主題式玩樂,發展複合式消費空間,不定期舉辦娛樂表演活動,吸引消費者目光。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所以臨時舉辦上類娛樂活動時,其所售票券或收費額,是要課徵娛樂稅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代徵人應於舉辦活動前向演出場所轄屬分局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除補稅外,並應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您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10-04-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