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稅被限制出境,必須全部繳清或提供足額擔保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應陳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欠稅金額之計算則包含所有欠繳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單計或合計累積加總;另依同法條第7項第2款規定,一旦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全部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或提供與欠稅金額相當之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是該公司雖經行政執行處准予分期繳納欠稅款,但在未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前,其負責人仍會被繼續限制出境。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