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節稅分享!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 靈活運用房屋稅的稅率及課徵方式,節稅又利己。

(一)作公司、倉庫等營業用按3%稅率課徵,店舖型房屋如為空屋,可申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即2%)課徵。

(二)作住家用,如屬自住房屋(房屋無出租並供本⼈、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房屋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

(三)如果自住房屋合計超過3戶,可選擇住家總現值較高的前3戶當作自住住家使用。

二、房屋使用用情形變更,注意時效,請於事實發生30日內申報,例如在當月15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當月份即可按住家用稅率課稅,如於16日以後申請,則自次月適用。

三、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

四、 因地震、火災、風災造成房屋毀損達3成以上,或輻射屋、海砂屋,可提出減免申請,可依毀損程度減半徵收或全免。

五、請按時繳納房屋稅,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

民眾如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 或08-7338086轉212~219、221~224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4-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