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將屆,請留意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0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以上機車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至110年5月3日止,假使您還未繳納,請儘快繳納以免加徵滯納金,如未收到稅單者,請向該處暨各分處或派駐各地監理機關櫃檯申請補發,亦可於開徵期間持「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工商憑證」,或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號/統一編號」,使用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超商的多媒體資訊機(例如:7-11的 ibon機),查詢並列印繳納單至櫃檯繳納(單筆稅額限3萬元以下)。

稅捐處也提醒,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2日應加徵1%的滯納金,也就是110年5月4日、5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惟仍屬逾期繳納案件,從5月6日起加徵1%,每2日再加徵1%,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請撥該處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洽詢,該處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如欲申辦各項地方稅捐業務,請多加利用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省時又便利。

更新日期:110-04-2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