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贈與房屋,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日有民眾詢問,夫妻相互贈與財產不用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若贈與土地,亦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贈與房屋為何還要報繳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按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也就是說,土地移轉已報繳土地增值稅,不必報繳契稅。但房屋屬於不動產,只要是屬於上開契稅條例規定的6種移轉情形,均須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提醒,夫妻間倘有相互贈與房屋,仍應於立契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其中贈與移轉所適用的稅率,是按房屋核定契價的6%課徵。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4-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