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有之股票於死亡年度所配發之股利,應視除權(息)基準日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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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訊】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一、若除權(息)基準日在繼承事實發 生之前,屬被繼承人之營利所得,應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被繼承人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二、若被繼承人死亡日以前已配發之股利,截至死亡日尚未領取, 則應列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併入遺產稅申報。三、除權(息)基準日在繼承 事實發生之後,則屬於繼承人所有,應課徵繼承人領取年度或過戶登記年度 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 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