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之共有土地欠稅,繼承人可能被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繼承登記或雖辦竣繼承登記但未分別持分的土地,屬公同共有土地,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如果未設管理人,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因此,因繼承取得的土地,未辦繼承登記或登記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對此類土地應納稅捐未全部繳清者,全體繼承人仍應負繳納責任。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因負有連帶責任,即使申請分單繳納,此連帶責任並不因分單繳納而免除,分單申請人雖已繳納自行分單的稅額,對於其他公同共有人的欠稅仍應負連帶債務責任。為維護自身權益,如為公同共有土地之稅捐,仍請全體公同共有人依法納稅,以免因部分稅額未完納,遭移送強制執行。如尚有疑問者,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4-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