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提起訴願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局長葉國居表示:有民眾反映,已對該局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提起訴願,該稅額並未確定,為什麼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葉局長對此提出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民眾對該局核定之稅額不服,如已依法申請復查,雖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對該局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則要繳納應納稅額半數稅款,才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也就是說民眾若沒有對該局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款,即使在法定期間規定30日內提起訴願,仍然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葉局長並舉例說明,該局核定甲君98年地價稅10萬元,甲君於99年9月23日申請復查,該局於99年10月20日作成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之稅款10萬元,並加計利息138元,甲君於99年10月25日收到該局之復查決定書後,若仍不服,除應在99年11月24日前提起訴願外,並應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即5萬元之稅款,否則該局會將10萬元地價稅移送強制執行。
因此,葉局長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核定之稅款,雖可依規定提起訴願,但如未繳納復查決定半數稅款,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