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使用公共道路,小心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車輛停放於路邊停車格,為何會被補稅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主因逾期未繳納109年(含109年)以前各期使用牌照稅,如果使用公共道路,包括動態行駛與靜態停放,均違反稅法規定,查獲後均須被補稅並處罰,除要繳交本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按查獲次數連續處罰,每次處以應納稅額0.3倍罰鍰,各年度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車輛不堪使用,應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車體交由環保署委託之合法廢車回收廠商回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廢前一日,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開徵,營業用車則分上下二期,分別在每年4月及10月開徵。若您的車輛尚未繳稅,請儘速向該局申請補發稅單並繳納,以免受罰。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10-03-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