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再遷入,仍要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經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民眾,如果因工作、子女就學等因素需遷出戶籍,請記得至少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之戶籍於該核准處所,以免不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需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因此,經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事後因故將戶籍全戶遷出,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縱使日後再將戶籍遷回,仍須重新向該局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之期限為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超過期限申請者,即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所以若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請儘早提出申請,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洽詢或撥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3-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