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詐騙集團詐騙的金額可否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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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遭詐騙集團詐騙的金額可否列舉扣除 【中縣訊】豐原市黃小姐問:遭詐騙集團詐騙的金額於申報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遭詐騙集團詐騙的金額,雖向派出所報案並至法院開庭,惟該詐騙損失金額非屬不可抗力之損失,故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舉扣除。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情形所造成之損失,始得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遭詐騙集團詐騙係屬個人人為疏失,非為不可抗力之損失,故不得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臺中縣分局綜合所得稅服務電話:(04)25291040分機212-222洽詢,亦可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人:第二課 楊琬婷,電話:04-25291040分機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