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雖申報虧損,如有漏報營業收入仍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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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經營不善發生虧損,如疏失短漏報所得額,雖經計算後仍無應納稅額,還是需依規定就短漏報的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的金額處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轄內某製造電子產品的公司於97年度中,經查獲漏報營業稅銷售額300萬元,但在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疏忽漏未計入營業收入,簽證會計師亦未發現,經核漏報所得額90萬元,雖然核定課稅所得額虧損756餘萬元,加計該筆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但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按25%稅率計算之金額21餘萬元,處以2倍以下罰鍰,但因罰鍰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所以核定處以罰鍰9萬元。
   國稅局提醒各公司在年度中如經查獲漏報營業額,應注意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能因有虧損而疏忽,如為會計師簽證或藍色申報案件,甚至會造成盈虧互抵之權益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蘇稽核06-2298013
  彙總編號:991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