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交換不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換」等同「買賣關係」,此類案件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其土地或房屋移轉,應依法報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事人以土地與他人之房屋交換,如代價相當,自不生贈與問題;如代價不相當,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3-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