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房屋打通作自用住宅使用,地價稅是否均可適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民眾蕭先生詢問,最近夫妻一起購買大樓同一樓層相鄰2間房屋,分別登記為夫妻名義,並將此相鄰2間房屋打通使用,戶籍分別設立在自己所有房屋,是否都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以下要件: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房屋無出租或無營業之情形。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因此,夫妻各自設籍自有房屋,原則僅能擇定一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為適應自用住宅之需要,而打通或合併使用,且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分別登記為夫妻所有時,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即可合併認定為一處,皆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如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請於當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以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如果您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3-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